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乾与王招兵、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乾,王招兵,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520号原告:黄乾。被告:王招兵,淳安县汾口镇桃林畈村枧头84号。被告:XX,坞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乾与被告王招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向原告黄乾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5年10月13日上午8时45分到本院梅城法庭开庭,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乾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翁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