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遂溪县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遂溪县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梁某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3927,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委托代理人罗观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程和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遂溪县某公司。住所地:遂溪县。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遂溪县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对被告遂溪县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哲杰审 判 员 莫健雄代理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