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执字第006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臧立亭与芦建民、王明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立亭,芦建民,王明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632-1号申请执行人:臧立亭,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教师,大专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芦建民,男,1937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王明伦,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臧立亭与被执行人芦建民、王明伦民间借贷纠纷(2014)萧民一初字第0195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0275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0275元。因被执行人芦建民、王明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臧立亭与被执行人芦建民、王明伦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臧立亭已书面同意被执行人芦建民、王明伦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萧��一初字第01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芦建民、王明伦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臧立亭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志代理审判员 李德强代理审判员 周成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佩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