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英顺与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英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食尚荟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英顺,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朝鲜族,贵阳市南明区咖诗快餐店负责人,住贵阳市体育路*号***室。委托代理人:杨莉,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78号。法定代表人:肖明春,董事长。一审第三人:贵阳食尚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花果园购物中心1F-18、3F-01、3F-02。法定代表人覃元泽,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英顺因与被申请人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英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张信梁代理审判员 刘 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