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非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史井利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史井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行非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代码号为001196367。法定代表人邢秋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史井利,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通江口乡小房身村民委*组**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于2014年12月8日对被执行人史井利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史井利于2014年10月8日,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库房,东西长9.5米,南北长15.5米,面积为147.25平方米。经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规划科核实,被执行人史井利所建房库房占用基本农田4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占用建设用地10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被执行人史井利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史井利立即停止施工。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其性质为非法占用土地,对被执行人史井利作出没收在10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限期拆除在48平方米基本农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本院认为,申请人昌图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史井利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史井利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建造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昌图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昌国土资罚决字(2014)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丁尚可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