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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民申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炳荣与蒋玉群一般人格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炳荣,蒋玉群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民申字第000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炳荣。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蒋玉群。再审申请人胡炳荣因与被申请人蒋玉群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启久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炳荣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在未接到开庭传票情况下法庭作出判决。2、双方冲突是由被申请人先用手掰申请人的手指,申请人在极度疼痛难忍之下才用嘴咬了被申请人的,属于正当防卫。3、本案起因材料系被申请人误导公安法院,属虚假。请求法院重新取证评判。本院认为:一、本案在第一次庭审结束时已作出定期宣判的决定,本院已将判决书邮寄送达给再审申请人,故程序合法。二、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用手掰申请人的手指且极度疼痛难忍之下时采取以牙还牙的方法,不属于正当防卫。该意见不支持。三、再审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存在误导造假的证据,故申请人的申请碍难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胡炳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艳审判员 杜春华审判员 陆建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燕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