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立与王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959号申请执行人赵立,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申请执行人赵立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杰返还垫付款5500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55000元。2015年04月30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959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9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