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商初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沂三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高虎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三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高虎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945号原告临沂三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俄黄路与北外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孙志会,经理。被告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石都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高虎,经理。被告高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三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邑八方运输有限公司、高虎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三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2元减半收取1751元,由原告临沂三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宗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邸龙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