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3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陶鹏诉被告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鹏,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458号原告陶鹏,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杨伟、李玲,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66号蓝色雅典2号楼。法定代表人:曾庆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陶鹏诉被告安徽国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鹏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