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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建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介休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介休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刘建俊,男。委托代理人梁国,介休市义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介休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介休市北坛路97号。负责人罗书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俊岗,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介休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俊承担。审判员  杨学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