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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禾云信用社与黄桂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禾云信用社,黄桂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禾云信用社。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表人罗显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国强,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黄桂兴,男,汉族,住址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093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禾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黄桂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标的款3347.98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8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秋荣审判员  冯志荣审判员  林国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