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沙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进强、黄云姬、沙县天隆贸易有限公司、许盛祥、王孝义、董国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沙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法定代表人黄福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狄霞萍。被执行人陈进强,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黄云姬,女,汉族,1971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沙县天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山家园。法定代表人许盛祥,董事长。被执行人许盛祥,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孝义,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董国栋,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沙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进强、黄云姬、沙县天隆贸易有限公司、许盛祥、王孝义、董国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进强、黄云姬、沙县天隆贸易有限公司、许盛祥、王孝义、董国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进强、黄云姬、沙县天隆贸易有限公司、许盛祥、王孝义、董国栋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人民币2600910.85元及判决所确定的利息、律师代理费12000元、代垫诉讼费1385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进强、黄云姬名下位于沙县政府广场西侧民发商业广场B1-C05-E号店面,并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孝义名下位于沙县城西南路西段10幢一层、夹层、沙县城西南路西段10幢西植一层、夹层、沙县翠绿山庄三区166号、沙县城西南路西段第七幢一层店面等房地产。但上述房地产在短期内难以变现,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阿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上添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