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754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9年9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赵林刚,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83年7月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何某某在外务工,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是对自有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谭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喻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