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诉保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又与叶生海、王文龙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又三,叶生海,王文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00055-1号申请人:刘又三,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檀盛林,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叶生海,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申请人:王文龙,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刘又三与被申请人叶生海、王文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3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朱正柏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东至县尧渡镇尧舜大市场14幢1010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东房字第××号)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又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叶生海、王文龙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3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二、查封朱正柏所有的坐落于东至县尧渡镇尧舜大市场14幢1010室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东房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