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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0880-1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10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0880-1089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裕和大厦***层。法定代表人袁以立。被执行人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港莲路南物业大厦一楼西。法定代表人张圣忠。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非诉审十二案,本院(2015)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152-16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名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1563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