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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5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592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亚娜,系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重阳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亚娜、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和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于2014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有偷盗、说谎等恶习,结婚至今,被告以各种方式欺骗原告,夫妻之间无任何信任。被告一直谎称在工作,实际好吃懒做,不工作整天去网吧玩游戏,所用钱财大多盗取原告的婚前工资卡,累计数额达8398元。2015年7月31日,被告对其谎称因工作需要去河南学习,向我母亲骗取1000元。在我住院期间,被告对我的疾病不管不问,不尽夫妻扶养���务,甚至偷取我仅剩的400元,导致我无法继续治疗,致使病情加重,至今无力医治。综上,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恶习屡教不改,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依法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个人物品、证件归个人所有。被告陈某某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我们是2014年2月18日经人介绍相识谈婚的,2014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我确实在原告的工资卡上取过8398元,取款原因是我听取他人直销饮水器的传销,将现金汇到直销员手中后,并没有得到货物,造成经济损失。我从岳母处借1000元是当做差旅费去兰州向直销员索要我的经济损失。我不抽烟、不喝酒,就爱上网。我确实取过原告的钱,也谎称是借给了同学,但除此之外,我没有偷盗、说谎的行为。希望原告能认真对待我们的婚姻,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6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多次从原告工资卡中取走原告存款,且隐瞒用款事实,取款金额累计达8398元,使原告对被告失去信任。2015年6月30日,原告在张掖市中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原告与被告母亲因故发生口角,原告出院后便回娘家居住至今未回。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原、被告的当庭陈述;2.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3.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一份。本院认为: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是以和睦的夫妻感情为基础,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与精心呵护。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主要从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发生矛盾的原因、感情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系自愿谈婚、结婚,且婚后感情尚可,应视为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在共同期间,因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多次从原告工资卡中取走原告存款,隐瞒用款事实,导致双方矛盾发生,致原告对被告失去信任。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其他影响夫妻感情的实质性矛盾。只要原告念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被告认真改正自己的缺点,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双方均豁达谦让,正视婚姻家庭现实,以真诚的态度积极消除影响夫妻感情的不利因素,主动沟通协商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理由,多一些信赖,少一些猜疑,共同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还是能够和好生活的。为此,对于原、被告的婚姻问���,本院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同时也为了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有充分的时间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自我反省慎重考虑后再对婚姻问题作出决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燕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