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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4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玉娥、王曙光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玉娥,王曙光,陈建军,刘继业,刘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498-6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钢,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玉娥,女,生于1962年8月9日,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曙光,男,生于1977年12月12日,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陈建军,男,生于1977年9月12日,住上蔡县。被申请人刘继业,男,生于1986年11月19日,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东明,男,生于1980年5月6日,汉族,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娥、王曙光、陈建军、刘继业、刘东明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曙光与王秀英等人共有房产一座,房产证号为00××22、土地证号为上国用(96)字第260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王曙光与王秀英等人共有房产一座,房产证号为00××22、土地证号为上国用(96)字第26050**,2、由被执行人王曙光与王秀英等人管理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限内,可使用被查封的房产,但因王曙光与王秀英等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改变土地现状及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限五日内将赔偿款给付完毕,逾期将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文强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新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