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晓宇与王志亮、高艳、杜宝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宇,王志亮,高艳,杜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076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宇,女,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志亮,男,1978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艳,女,1978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宝峰,男,197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亮、高艳、杜宝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刘晓宇偿还借款本金46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40元、执行费6940元,被执行人王志亮、高艳、杜宝峰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封的财产暂不宜执行,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晓宇亦不能��供被执行人王志亮、高艳、杜宝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