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骆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骆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