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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骆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骆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