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村民。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5)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奥拓小轿车在三原县关中环线七一服务区对面停下,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剪刀等工具盗窃程某甲停放在服务区的豫RR69**号半挂车的启动机,留下“想要你启动机打1879151****”的纸条后离开,后该启动机被公安机关从王某甲处扣押。经三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启动机价值人民币1350元。2、2015年5月18日早约6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奥拓小轿车在三原县关中环线西阳镇东边约五、六公里的路北停下,盗窃徐某甲停放在附近的皖L566**号半挂车的启动机,向徐某甲索要500元后将启动机归还徐某甲。经三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启动机价值人民币900元。3、2015年5月19日凌晨两三点,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奥拓小轿车在三原县西阳镇康美特陶瓷厂门口附近停下,盗窃张某甲停放在陶瓷厂门口的鲁D817**号半挂车的启动机。留下写有“想要原装马达机1000元,1879151****”的纸板后离开,后该启动机被公安机关从王某甲处扣押。经三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启动机价值人民币1170元。4、2015年5月20日早约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他人的一辆富康轿车在三原县关中环线大程东周小学对面路边附近停下,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盗窃王某乙停放在路边的豫HG81**的半挂车的启动机,当王某甲卸下启动机后准备从车底下往出爬时被王某乙现场抓获。经三原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启动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以上,被告人王某甲四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2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徐某甲主动退回赃款500元。在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朱某甲、王文龙证言,被害人程某甲、徐某甲、张某甲、王某乙陈述,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检查笔录、通话记录、纸片两张、扣押物品清单、领条、三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鉴定意见,物证奥拓车一辆、扳手三把、剪刀一把,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敲诈他人钱财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48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相比较,盗窃罪的处罚较重,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盗窃,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在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交代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向被害人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作案工具奥拓车一辆(附行驶证一本)、扳手三把、剪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瑾代理审判员 吴巧玉人民陪审员 秦 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祁 兵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