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封卫英与邱仕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卫英,邱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547号申请执行人封卫英(又名封小英),女,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邱仕明,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邱仕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一)欠款68221元;(二)案件受理费1000元;(三)执行费923元。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之中,申请人封卫英于2015年10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