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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福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会祖与甘肃宏达铝型材有限公司加工分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甘肃某某铝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福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某某铝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甘肃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甘肃某某铝型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