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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潘海涛与潘瑞琨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涛,潘瑞琨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初字第2811号原告潘海涛(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韦晓麟,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瑞琨(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飞,桂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旭敏。原告潘海涛(反诉被告)与被告潘瑞琨(反诉原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桂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胜伟、人民陪审员侯明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邓蔚长担任记录。潘海涛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晓麟,潘瑞琨委托代理人马飞、潘旭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海涛(反诉被告)诉称,原、被告是邻居,双方的住宅中间间隔着一条公共通道。被告于2014年5月在原告一侧的公共通道上砌起长12米、高4米的围墙,致使原告无路可走,并影响原告一楼采光。原告曾经多次请求有关部门解决,被告都拒绝拆除围墙。请求判令被告潘瑞琨停止侵害,拆除其砌建的围墙,恢复原状。潘海涛提供的证据:1、登记在潘海涛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桂平市石龙镇石龙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潘海涛与潘瑞琨相邻关系纠纷案经过村委会调解);3、桂平市司法局石龙司法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潘海涛与潘瑞琨相邻关系纠纷案经过司法所调解);4、当事人争议的现场照片6张;5、桂平市石龙村委会出具的关于争议通道的说明(说明潘海涛房屋前面的通道历来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现场通道相通)。被告潘瑞琨(反诉原告)辩称,潘瑞琨砌建的围墙没有给潘海涛造成侵害,既未阻碍其通行,也未影响其采光,潘海涛所建房屋是违章建筑,对方建房影响本方及邻居通风、采光、通行,对方的化粪池、排污沟、排污扇向正潘瑞琨大门口,有损潘瑞琨一方的利益。现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潘海涛拆除其砌建的化粪池,封闭排污沟、排污扇。潘瑞琨提供的证据:当事人争议的现场照片5张。对潘瑞琨的反诉,潘海涛辩称,本方所建化粪池是建在室内,没有向位于双方房屋之间的这段排污沟排污,也没有安装排污扇,没有侵害潘瑞琨一方的利益。潘瑞琨的质证意见:对潘海涛提供的第1-4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5项证据的说明内容有异议。但潘海涛建房超出用地面积。潘海涛的质证意见:对潘瑞琨提供的现场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潘瑞琨砌建的围墙阻碍了潘海涛一方的通行,但未影响采光。潘瑞琨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潘海涛建房有损潘瑞琨的利益。经审理查明,潘海涛与潘瑞琨是邻居,双方都有房屋坐落于桂平市石龙镇东安街,潘海涛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号210103078)。潘海涛于2014年拆除旧屋建新屋,潘瑞琨以对方建房影响其风水为由,双方发生争执,潘瑞琨便于2014年5月在双方房屋之间的通道靠潘海涛一侧的水沟边上用水泥砖砌建一幅长约12米、高4米左右的围墙,封闭了潘海涛一方往外通行的道路。事后,潘海涛曾经请求当地有关组织调解,未能解决,潘海涛便提起诉讼,要求潘瑞琨拆除其砌建的围墙,恢复原状。庭审中,潘瑞琨认为潘海涛的建房行为侵害了其利益,反诉要求潘海涛拆除其所砌建化粪池,封闭排污沟、排污扇。本院认为,潘海涛与潘瑞琨双方住宅之间的通道是当地历史性公共通道,历来与潘海涛房屋前面的通道相通。虽然潘海涛目前还可以经由其前面其他业主的房屋门口出入,但不能据此认为此门口是通道。原、被告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双方应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采光的问题。但潘瑞琨砌建的围墙,既阻碍了潘海涛一方的通行,亦在现场留下公共安全隐患,潘海涛要求潘瑞琨拆除其所砌建的围墙,恢复原状,应予支持。潘海涛的建房行为没有侵害潘瑞琨合法利益,即使潘海涛愿意封闭排污沟,但潘瑞琨砌建了围墙,潘海涛要施工封闭排污沟也无法进行。因此,潘瑞琨要求潘海涛拆除其所砌建化粪池,封闭排污沟、排污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潘瑞琨应拆除其建在桂平市石龙镇东安街原告与被告房屋之间的通道上的围墙,恢复原状;二、驳回潘瑞琨的反诉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反诉受理费50元,由潘瑞琨负担。上述义务,潘瑞琨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桂杰审 判 员  唐胜伟人民陪审员  侯明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