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占海与高良明、向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621号原告陈占海,男,土家族,大专文化,居民。被告高良明,男,土家族。被告向小玲,女,土家族。委托代理人刘隆平,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占海诉被告高良明、向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占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良明、向小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占海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陈占海负担。审 判 长 叶 林审 判 员 张万贵人民陪审员 田开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