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文革、李婷与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革,李婷,乔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372号原告王文革,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石宏成,宁夏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婷,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刘涛,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伟,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范启海,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革、李婷与被告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革、李婷于2015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革、李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革、李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10元,减半收取11355元,由原告王文革、李婷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文革、李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