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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吴某,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太山乡东古风村中街***号。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定于2015年10月8日开庭,原告吴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