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吴某,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太山乡东古风村中街***号。被告李某。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定于2015年10月8日开庭,原告吴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