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贞林与王志兰、方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贞林,王志兰,方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张贞林。被告王志兰。被告方锦。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