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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贞林与王志兰、方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贞林,王志兰,方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张贞林。被告王志兰。被告方锦。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赵晓美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