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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袁某,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名盛,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某,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原告袁某与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桂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2011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草率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被告在原告怀孕和生育二个小孩期间对原告漠不关心,特别是近一年来,被告住在原告家,二个小孩也在原告家带,被告不感恩,对原告父母恶语相向,每次吵架被告均喊离婚。今年8月3日,原告母亲制止被告踢小孩,被告大骂原告母亲,与原告大吵一架,次日被告父母来后,纵容被告再次争吵,被告离开了原告娘家。原告诉请判令二人离婚,二婚生子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桂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11年4月20日原、被告自愿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9月11日生育大儿子名桂某甲,2014年6月17日生育小儿子名桂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为家务琐事时有争吵。2015年9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小孩出生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二个小孩,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袁某诉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某与被告桂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