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三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立新与被告鞠海涛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新,鞠海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729号原告郭立新,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绣街海月嘉园身份证号210719194806256415。被告鞠海涛,男,石油五厂工人,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五厂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新与被告鞠海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鞠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立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新撤回对被告鞠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佟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