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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立新与被告鞠海涛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新,鞠海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729号原告郭立新,男,194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绣街海月嘉园身份证号210719194806256415。被告鞠海涛,男,石油五厂工人,住葫芦岛市连山区石油五厂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新与被告鞠海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鞠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立新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新撤回对被告鞠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孝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佟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