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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杨某,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张某甲,x年x月x日出生。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全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后性格不和,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被告张某甲于2005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结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尚可,结婚多年且育有一女,已经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家庭和睦,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双方均应珍惜,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信互让,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据不足,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