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罗志强、罗一丽等与安炮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强,女,汉族,1944年8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一丽,女,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安炮炮,男,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1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一丽、安炮炮向申请执行人罗志强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8762.46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64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炮炮长期下落不明,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志强、罗一丽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安炮炮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8762.46元未能受偿,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到,被执行人安炮炮暂无财产���供执行,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4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