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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下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XX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下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汉族,1973年出生,住第八师。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垦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检察员姜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XX与朱XX在第八师一四二团步行街李XX的麻将馆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厮打过程中,李XX持剪刀将朱XX左膝关节后外侧刺伤。经鉴定,被害人朱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XX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XX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剪刀一把、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等、证人李XX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XX的陈述、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现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朱XX在被告人李XX的麻将馆内打麻将,期间,被害人朱XX向被告人李XX借款,后因借款数额事宜与被告人李XX的女友唐XX发生争执,并与被害人朱XX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XX持剪刀将朱XX左膝关节后外侧刺伤。2015年1月9日,经第八师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XX左膝关节后外侧10.5cm皮肤已缝合创口,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李XX及时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庭审前,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朱XX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李XX赔偿被害人朱XX经济损失5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3、法庭向被告人李XX所在辖区的下野地司法局、社区、派出所、被告人李XX的亲属征求管教以及社区矫正意见,均表示被告人李XX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物证铁质“永得利”牌剪刀一把,系作案工具。二、书证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以上二份证据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受案、立案情况以及基本案件基本事实。2、被告人李XX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XX在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朱XX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以上二份证据证明被告人李XX已赔偿被害人朱XX经济损失53000元,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朱XX的书面谅解。5、下野地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表,证明被告人李XX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XX1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3日1时许,他在一四二团步行街西侧李XX棋牌室内打麻将,期间看到李XX与朱XX在吵架,后发现朱XX的左腿流血了。然后有人打电话叫救护车,并将朱XX扶上救护车,之后他离开。2、证人唐XX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3日1时许,她在李XX的麻将馆帮忙,李XX让她借钱给朱XX,后她拿了两百元借给朱XX,朱XX因钱数不满在大厅摔凳子,后李XX与朱XX发生争执,朱XX欲打李XX,她推朱XX时被朱XX用拳头打在头上。李XX从里间拿了一把剪刀,朱XX用脚踢李XX时,李XX用剪刀刺到朱XX左侧小腿关节部位,后李XX打电话联系车并将朱XX送医院就医。3、证人李X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3时1时许,他和陈X、朱XX、陈X的亲戚四个人在李XX麻将馆打麻将,后朱XX因借钱事宜与唐XX发生口角,李XX从里屋走出也与朱XX发生口角并发生争执。他们将二人拽开。后李XX进入里屋再次走出又与朱XX打在一起,他们赶紧拉架,发现朱XX的腿流血,李XX手持剪刀。后将朱XX送医院救治。4、证人陈X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3日1时许,他在李XX的麻将馆内打麻将,朱XX也在,后看到朱XX找唐XX借钱,唐XX给了朱XX两百元钱,朱XX把钱扔在地上没有要并骂唐XX,李XX见状与朱XX发生争吵,后李XX转身回到房间,从房间拿了一把蓝色的剪刀弯腰朝朱XX左腿处扎了一下,当时朱XX流了很多血坐在凳子上没有起来,然后他开车将朱XX送到医院。四、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23日1时许,他在李XX的麻将馆内打麻将,后向李XX女友唐XX借钱,唐XX给了自己两百元,自己没有要并和唐XX发生口角。李XX听到后从卧室出来与朱XX发生口角。李XX转身返回卧室后再次走出来,唐XX担心他们打架拦着李XX,他与李XX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后他感觉左腿有点麻,发现左腿膝关节处流了很多血,看到李XX手里拿着剪刀。后朱XX1打电话报警,他被邱XX送到石河子市二医院。五、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23日1时许,朱XX在他开的麻将馆打麻将,朱XX因借钱事宜不满,在摔凳子。后他与朱XX发生口角,朱XX用拳头朝唐XX头部打了一拳。他进入里屋从暖气片上拿了一把剪刀走到朱XX跟前,朱XX用左脚踢他,在混乱中,他右手持剪刀将朱XX左腿膝盖左侧处刺伤。后唐XX和朱XX的家人将朱XX送往医院,他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六、鉴定意见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公(石)鉴(伤检)字(2015)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以上二份证据证明被害人朱XX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于2015年1月19日送达被告人李XX及被害人朱XX。上述证据,被告人李XX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与被害人朱XX发生纠纷时不能冷静处理,持剪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XX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同时被告人李XX系初犯,经新疆下野地垦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为了体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根据控方提出的量刑意见及被告人李XX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院将综合考虑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李XX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作案工具——铁质“永得利”牌剪刀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卫江代理审判员  赵 彬代理审判员  马延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