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胜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胜华,福建省鑫丰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周胜华,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省鑫丰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运福,董事长。关于周胜华申请执行福建省鑫丰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鑫丰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盛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