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行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定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姚训山、马凤兰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行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定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马法运,局长。被执行人姚训山。被执行人马凤兰。本院在执行定陶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训山、马凤兰夫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多次查找未果,且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行审字第27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新审判员 崔继刚审判员 张荣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