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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华锡申请执行陈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1088号申请执行人刘华锡,男,汉族,生于1969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陈敏,女,汉族,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刘华锡申请我院作出的(2014)涪民初字第478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敏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敏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