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浙江美克斯家家具有限公司、海宁甬金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浙江美克斯家家具有限公司,海宁甬金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凯爵家具有限公司,程美君,叶秋生,吴星明,江文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代表人:周仲奇。被执行人:浙江美克斯家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程美君。被执行人:海宁甬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孙强。被执行人:浙江凯爵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徐利文。被执行人:程美君。被执行人:叶秋生。被执行人:吴星明。被执行人:江文庭。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美克斯家家具有限公司、海宁甬金纺织有限公司、浙江凯爵家具有限公司、程美君、叶秋生、吴星明、江文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杭经开执民字第474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人民币5225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以和解方式结案。因申请执行人未能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协议,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经开执恢字第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张清华代理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来臣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