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百色市新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百色市新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百色市新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头塘镇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行政办公楼A座。法定代表人梁保宁,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田阳县田州镇兴华路**号。代表人黄桂湘,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百色市新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百色市新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百色市新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52819元、案件受理费577元及交纳本案执行费700元,以上共计54096元。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阳支公司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受理费577元及赔偿款52819元共计53396元,此案被执行人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