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与唐永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84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123号。负责人:廖汝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斌(普通授权)。被告:唐永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诉被告唐永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太平人民陪审员 刘先成人民陪审员 黄富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藉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