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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贸支行诉李杨、李银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贸支行,李杨,李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贸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李杨,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李银祥,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贸支行与李杨、李银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