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贸支行诉李杨、李银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贸支行,李杨,李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贸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李杨,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李银祥,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国贸支行与李杨、李银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