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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孙晓妹与薛小波、张梦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妹,薛小波,张梦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79号原告:孙晓妹,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奉,居民。被告:薛小波,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事故车辆皖A×××××号小型客车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张梦函,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系事故车辆皖A×××××号小型客车车主,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营业场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负责人:王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妹与被告薛小波、张梦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妹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孙晓妹负担。审判员  鲁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