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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殷凤启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06号原告殷凤启,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兆勇,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曰刚,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9楼。法定代表人黄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宪峰,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京武,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凤启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凤启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凤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凤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451元,由原告殷凤启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颖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