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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武威三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民勤县红沙梁乡上王化村二社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46-3号申请人武威三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立新,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民勤县红沙梁乡上王化村二社代表人何建华,男,该社社员。申请人武威三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民勤县红沙梁乡上王化村二社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应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民勤县红沙梁乡上王化村二社代表人何建华之妻刘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行三雷分理处的存款200000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民勤县红沙梁乡上王化村二社代表人何建华之妻刘玉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行三雷分理处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自和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人民陪审员  卢向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