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小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红波与被告李爱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波,李爱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小字第00219号原告王红波被告李爱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波与被告李爱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王红波负担。审判员 窦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