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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异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兰州泰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闻海、永靖县千百川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变更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兰州泰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赵某某,永靖县千百川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异字第70号申请人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兰州泰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赵某某。第三人永靖县千百川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法定代表人毛培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兰州泰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永靖县千百川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内资公司变更通知书》,将兰州泰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民事权利承受人可以是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案中,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已将兰州泰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是兰州泰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利承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l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兰州泰丰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康州虎助理审判员  李孝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