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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武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安吉利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吉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793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法定代表人:黄亚平。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吉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罗志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武义法院(2015)金武商初字第00118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吉利贸易有限公司存款5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