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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8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820-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某剩余款项人民币12300000元。另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39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全部款项。现该案金钱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解除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工商股权的冻结措施及所有房产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已向申请执行人黄某履行金钱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采取的财产控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解除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所有工商股权的冻结措施;解除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所有房产得到查封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易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