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郁建忠与曹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建忠,曹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791号原告郁建忠。委托代理人黄恒华,南通市通州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小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郁建忠与被告曹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小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建忠撤回对被告曹小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