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世霞与路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霞,路波,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528号申请执行人张世霞,女,生于1963年6月29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路波,男,生于1972年9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杜霞,女,生于1973年5月5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张世霞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24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5年09月15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528号立案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路波、杜霞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除路波在金融部门部分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70000及利息,本次已执行4000元,未执行66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5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