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桐乡市艾森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欧递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艾森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欧递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351号原告:桐乡市艾森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桐乡市河山镇庙头村三里牵。法定代表人:倪洪根,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欧递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4018弄58号14号楼205室1245号(沪闵路2680号北桥青年广场609室)。被告:杨柏。本院在受理原告桐乡市艾森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欧递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欧递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柏的银行存款2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桐乡市艾森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上海欧递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杨柏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忠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传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