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官节兰与万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节兰,万永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512号原告官节兰。被告万永福。原告官节兰与被告万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节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永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借故开发房地产需要,以2分息为诱饵,于2012年7月11日和27日,分别同原告官节兰借款60000元和70000元,同时均约定利息2分,原告因贪图高息,将刚刚分得的土地补偿款全额供给了被告,后被告只给付了原告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利息15600元(每月2600),之后,原告再也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被告万永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万永福分别于2012年7月11日和2012年7月27日,向原告官节兰借款60000元和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被告未归还本金。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证实,合法有效,予以认定,被告万永福有偿还借款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永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官节兰借款本金1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小青审 判 员  余建波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美娟 更多数据: